2006年12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新收费办法引社会争议
律师有动力为穷人代理案件吗
崔丽 邢佰英

  今年12月1日,司法部、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正式在全国实施。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处长胡占山解释说,这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,主要解决律师业收费偏高问题,让穷人也请得起律师。
  出乎意料的是,在《管理办法》实施的第二天,来自律师界的民间声音和官方意见就有了碰撞,一些律师对《管理办法》表达了不满:“按照这样收费,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。”

  “开奔驰车的”和“骑自行车的”
  能否适用同一标准
  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律师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举的方式,包括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这三类基本诉讼和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的代理等在内的主要业务,均适用政府指导价。正是这个“政府指导价”标准引发了律师界很大争议。
  去年年底,有报道称“2004年度北京律师行业收入突破50亿元”的消息,这意味着如果以京城律师1万人计,每人年均创收50万元。然而,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的王才亮认为,律师行业内实际贫富差距很大,最大的差距达到3000倍。
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柴磊坦言,这次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发改委正在共同酝酿的“收费标准”,就是想为“开奔驰车的”和“骑自行车的”定同一个标准,不但要维护公众利益也要考虑行业发展趋势,的确很有难度。
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,律师服务行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,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服务合同,应适用《合同法》来调整;律师收费也应实行协议收费而不是由政府定价,即使需要政府定价,收费标准也宜粗不宜细,否则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很难避免重蹈1990年《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》形同虚设的覆辙。
 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提到,西部很多律师月收入达不到政府机关的基本工资,从业不久的律师连交房租都困难,因此在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上实行政府规制是有必要的。但律师收费本质上受市场调节,如果规制出现问题,可能会导致律师行业内两极分化更严重。
  “规范律师收费并非单纯对律师的杀富济贫,而是规范律师收费,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百姓一个价格指引,有更平等的询价机会。”据柴磊介绍,北京市司法局在制定标准之前,委托了两家会计事务所对全市50家以诉讼为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详细调研。
  “在现有分析基础上,北京的收费标准是‘就低’没有‘就高’,这都是照顾低端市场和弱势群体的需要。”柴磊说,对高端市场来说,计时收费则是留给律师事务所的一个渠道,这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一种收费方式,借此机会也在国内推广这种收费方式,对律师收费模式和公众接受方式都有个引导。另外,各地的收费标准都将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,标准有所不同,价格浮动范围较大,也是给律师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。

  许多民工胜诉后不交律师费
  那么,这部存有争议的《管理办法》能否落到实处?能否真正方便百姓打官司呢?
  宫晓冰认为,由于《管理办法》仅对诉讼领域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,而对非诉讼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,这种方式可以减轻众多委托人的负担。
  另一种担心的声音认为,这种规定容易导致律师“用脚投票”,一窝蜂都代理非诉讼案件,干脆不代理诉讼案件,使得百姓很难请得到代理诉讼案的律师。
  一些居委会花钱购买了一年的律师上门服务,定期把律师请到社区来做咨询,很受社区调解员的欢迎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燕认为,实际上,百姓更需要的是低价的基础法律服务,而且,这一需求在不断增长。
  然而相应的难题又摆在眼前。有关人士分析,众所周知,国家律师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,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淘汰了许多学子,对律师的学历要求日渐提高,这使得律师人数的增长受到限制。律师成本包括“执业前成本”居高不下,律师的自我定位水涨船高,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很少有人问津。
  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。有专家提出,北京等发达城市的律师“收费标准”肯定要高于其他地方,那么,这很可能导致律师在地区间的流动和集中,很多律师专门到北京办案,而不到地方办案。
  多年来,著名“民工律师”周立太坚持为民工打官司,不赢不要钱,实行“风险代理”,并创下了工伤赔偿158万元的全国之最,受理各类民工工伤和劳动争议案件高达2000多件,而就是这样一位“民工律师”,近年来却不得不把民工告上法庭,原因是许多民工胜诉后不交律师费。
  有些律师也有过类似的遭遇。李轩认为,出于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的考虑,《管理办法》过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,却未从实际出发,提出保障律师收费权利的有效措施。他举例说,如何保障律师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律师费、委托人违约应负怎样的责任、对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处罚的合法性谁来监督?在《管理办法》中都没有体现。